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主席团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