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