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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5.招投标。省林业厅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机构,设置流转交易大厅,统一办理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各级交易机构应建立流转信息发布平台,便于信息的发布与查询。招标工作由省林业厅或由其指定市林业局组织进行。具体招标方式按《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执行。

  6.签订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并由流转双方商定是否需对流转合同进行法律公证。

  7.流转费收缴。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费用的收缴和资金使用,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2007〕77号)的规定执行。

  8.流转的审批。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黑政发〔2007〕55号)的规定,国有林流转的批准机关为省林业厅。流转批准机关对符合流转规定的,在流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准予流转决定书。

  9.林权变更。流转批准后,转入方要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权属变更登记,依法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确权申请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地复核,按国家和省有关林权证颁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变更林权手续。

  10.建档备案。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流转档案,并实行专门管理。

  七、流转后森林、林木的经营和管理

  转入方依法获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转入方自主经营管理。

  (一)转入方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经营方案要充分尊重转入方的意愿,允许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
  (二)转入方有权经营利用林下资源,有权从事林副产品采集、加工和销售等多种经营活动。
  (三)转入方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林地及时有效更新,确保林分结构不断优化。
  (四)转入方是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人,要对林地实施严格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对流转后滥伐林木、毁林开垦、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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