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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厅机关借调事业单位人员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处室写出评语通知原单位,由原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十一)事业单位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出现考核结果介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实行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间暂不确定考核等次,待告诫期满后,再确定等次。
  (十二)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可根据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十三)厅机关2000年机构改革时的离岗人员,由归口管理处室依照鲁办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无违法违纪的,可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厅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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