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他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五、激励创新、优化发展
36、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对培育的企业在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企业并购中小软件企业等四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80万元和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和奖励。
37、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8、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9、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0、鼓励中小企业更新改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42、抢抓扩大内需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按照抓机遇、促转型的要求,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类项目,积极申报和争取中央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