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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

  (五)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规范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牵头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禁止利用监督检查向企业乱收费。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七)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八)规范培训收费管理。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凡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主办单位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培训办班应实行公示制度,主办单位应将有关培训政策和依据公布于醒目位置。

  (九)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及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或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在国家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或经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同意的项目外,各级各部门正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暂停举办,并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更不得借评比、表彰之名向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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