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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

  市环保局及时组织对区县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定,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校正被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报表的填报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据实改正。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定结果,对区县环保局上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再复核。各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的最终审核结果,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修订。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对象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非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纳入“十一五”污染减排治理计划的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重点源企业(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以及形成事实排污企业)要及时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单位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严禁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包括季报和年度快报。季报报告期为一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区县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年报报告期为1至12月,上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快报数据。其中二季度和四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据。市环保局负责审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区县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原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进行。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区县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按照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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