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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权证结算业务服务指南》的通知

第三章 违约处理


  3.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扣划待处分权证;
  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对透支金额按千分之一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3.2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3.2.1 权证卖空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本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3.2.2 标的证券卖空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本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弥补卖空证券。同时,动用卖空资金弥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3.3 待处分权证处置
  3.3.1 本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3.3.2 如处置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将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3.3.3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并不再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时,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
│申请单位全称│                                  │
├──────┴───────────────────────────┬──────┤
│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地址 │                                  │
├──────┴──────────────────────────────────┤
│本单位现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并承诺遵守贵公司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
│                                         │
│(申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
├─────────────┬─────────────┬─────────────┤
│  结算备付金账户号码  │   证券交收账户名称   │   证券交收账户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日期:                                      │
│(盖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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