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违约处理
3.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扣划待处分权证;
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对透支金额按千分之一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3.2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3.2.1 权证卖空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本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3.2.2 标的证券卖空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本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弥补卖空证券。同时,动用卖空资金弥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3.3 待处分权证处置
3.3.1 本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3.3.2 如处置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将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将继续追偿。
3.3.3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并不再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时,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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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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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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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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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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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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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现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并承诺遵守贵公司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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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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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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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备付金账户号码 │ 证券交收账户名称 │ 证券交收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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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日期: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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