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权证结算业务服务指南》的通知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1.1直接参与结算

  1.1.1 开立证券交收账户
  所有结算参与人参与权证结算业务,均须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 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户,并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
  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权证买入结算,还须申请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B006+资金结算席位),并提交《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结算参与人须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扣收)。
  每月月初,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金额调整其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缴存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还可以不定期进行调整,其资金变动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1. 2代理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办理代理结算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代理双方签署的代理结算协议;
  代理双方共同提交的代理结算申请(附件3);
  代理方结算参与人出具的,承诺承担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被代理席位的全部结算交收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附件4)。
  注意:权证交易、资金结算、证券资金对账、相关的技术实施等由代理结算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1.3担保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担保结算模式,由具有权证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担保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办理担保结算,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
  担保双方签署的担保协议;
  担保双方共同提交的担保结算申请;
  担保方出具的承担被担保方权证交易交收违约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

第二章 权证结算


  2. 1结算总则

  2.1.1 对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本公司均按?货银对付?原则办理相关结算。

  2.1.2 对于权证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本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

  2.1.3 结算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适用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的资金结算。

  2.1.4 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
  2.2 清算

  2.2.1 权证交易的清算

  2.2.1.1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当日的权证交易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T+1日的权证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数据。
  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及时下载该资金清算数据(资金清算数据库SJSQS.DBF和证券交易统计库SJSTJ.DBF),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成T+1日的权证交易资金交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