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征收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转发给你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对辖管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都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征收管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和省局文件第二点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两局共同确定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见附件)。由各征收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征收。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汕头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所得率
行业
| 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应税所得率%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商业销售
| 专卖店、商场
| 7-20
| 10-20
|
其他
| 7-20
|
工业
| 7-20
| 7-20
|
建安
| 10-20
| 10-20
|
房地产开发
| 15-20
|
饮食、服务业
| 10-25
| 10-25
|
事务所
| 10-30
| 20-30
|
修理(配)、模具、加工
| 7-20
| 10-20
|
其中:
| 汽车修理(修配)
|
交通运输
| 7-20
| 10-20
|
娱乐业
| 20-40
| 30-40
|
其他行业
| 10-30
| 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