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销商分类及销售区域
第四条 经销商的分类
按照经销商经销、服务覆盖范围和履约能力,分为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两类。
总经销商指由已列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推荐,经市农机办确认,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权的企业和经营者。
二级经销商指由总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荐,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农机办确认,在所在区县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五条 确认的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的有效时间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确定经销商之前。
第六条 经销商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在其经销范围内不断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七条 销售区域
总经销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销其生产、代理的农机补贴产品。
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总经销商应根据业务需要,发展二级经销商,授权二级经销商进行直接销售活动。二级经销商的直接销售区域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行政区划的范围。
第三章 经销商基本条件及推荐确认程序
第八条 总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在重庆市注册经销农业机械2年及以上。
(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备有服务车辆。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六)诚信经营,2年内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九条 二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