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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经销商分类及销售区域

  第四条 经销商的分类

  按照经销商经销、服务覆盖范围和履约能力,分为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两类。

  总经销商指由已列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推荐,经市农机办确认,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权的企业和经营者。

  二级经销商指由总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荐,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农机办确认,在所在区县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五条 确认的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的有效时间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确定经销商之前。

  第六条 经销商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在其经销范围内不断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七条 销售区域

  总经销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销其生产、代理的农机补贴产品。

  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总经销商应根据业务需要,发展二级经销商,授权二级经销商进行直接销售活动。二级经销商的直接销售区域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行政区划的范围。

第三章 经销商基本条件及推荐确认程序

  第八条 总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在重庆市注册经销农业机械2年及以上。

  (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备有服务车辆。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六)诚信经营,2年内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九条 二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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