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元市及青川县灾区中职学校转移到浙江省复学复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身安全及医疗

  第十五条 接收学校要加强对转移就读学生的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偶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制订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浙江中职学校为每位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学习期间每年购买一份学生人身安全保险。接收学校参加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的,应把转移就读学生纳入。
  第十七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如有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导致意外人身伤害的,由浙江中职学校负责送医院救治等事宜,并及时通知派出学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派出学校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如因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原因导致意外身亡的,由浙江中职学校与派出学校商学生家长共同处理。学生自己私自外出导致人身伤亡的,参照浙江中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享受与派出学校学生同等的医疗待遇,由派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接收学校可视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其 他

  第二十条 浙江中职学校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转移就读学生的帮扶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在浙安心生活,顺利完成学业。对有亲人伤亡的学生重点给予照顾和心理干预,同时把因灾致贫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生毕业如愿意留在浙江就业的,浙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优先为他们推荐就业岗位。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及青川县部分中职学生来浙借读是浙江和四川两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本着平等、协作、友好的原则开展援助和受援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和联络,认真负责做好这项工作。转移就读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接收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未涉及条款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的,由双方学校和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