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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5〕46号)


各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务公司:
  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187号)精神,现就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守护、巡逻等安全防范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的基准价为1800元/人月,保安服务公司可在向下浮动20%、向上浮动不限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委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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