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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1)A股个人证券账户(A类账户)
  (2)A股机构证券账户(B类账户)
  (3)个人基金账户(F类账户)
  (4)B股个人证券账户(C1、C90账户)
  (5)B股机构证券账户(C99账户)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1.受理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受理机构通过PROP系统查询投资者证券账户,并按本公司返回结果直接为申请人补打证券账户卡,加盖受理机构开户专用章。
  3.受理机构应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要求妥善保存投资者账户补办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补打账户卡:不高于10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332,021-68870064。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09 年1 月1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合并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相关开户代理机构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合并业务。
  一、受理范围和条件
  1.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的证券账户合并业务并不仅限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法人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开户代理机构公司的各类账户(如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等)都可以直接由开户代理机构申报合并。
  2.证券账户合并业务必须由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以下称受理机构)
  3.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账户注册资料中姓名(机构账户为全称及简称)、证件编号两项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证券账户类型符合要求,除F类账户可以被A类账户合并外,其余账户类型的合并必须在同类账户间进行(如多个A类账户可以合并,A类账户可以合并F类账户但不能被F类账户合并;B类与D类账户不能合并,B类与F类账户也不能合并等等);
  (3)拟合并的A股证券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同一交易单元;
  (4)拟合并的A股证券账户的回购登记状态必须一致。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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