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次补偿办法
(一)2009年1月15日前,由县合管办统计出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分别计算出二次补偿金额,制定《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分别发送到各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通知本乡镇享受二次补偿人员,携带《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乡镇卫生院领取二次补偿款。
(二)二次补偿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逾期未领取或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是一项以人为本、惠及农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参合农民的关心和照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二次补偿费用迅速落实到参合农民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构、套取、冒领新农合二次补偿基金,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农合分管领导和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本乡镇实施2008年度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本乡镇二次补偿顺利实施。
(三)各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收到县合管办下发的《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后,立即在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二次补偿基金采取预拨的方式,按县卫生局划分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片区,将片区二次补偿总额先拨付到各中心卫生院,再由各中心卫生院按二次补偿进度拨付到所辖乡镇卫生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二次补偿基金。
(五)各乡镇合管办、乡镇卫生院在办理二次补偿时,必须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合医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并复印一份附在《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之后。
(六)若有委托领取二次补偿的,必须同时持委托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合医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二次补偿。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合医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之后。
(七)参合农民(或受委托人)领取二次补偿款后,必须在上述复印件及《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上签名或盖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