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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实行购销挂钩形式经营食品的,应向协议方(生产、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熟食、烧腊行业必须提供生产场地的卫生许可证),并提供购销合同(见附件二《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合同》文本式样)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同时经营购销挂钩食品和其他准入食品的,购销挂钩食品按上述要求办理,其他准入食品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收到各类资料后,按以下步骤做好备案工作。

  (一)按户及食品类别以书面方式整理备案资料。

  (二)建立电脑备案网页(见附件三《市场购销挂钩准入食品备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在每个星期内应不少于3次检查购销挂钩食品准入情况,发现销售与协议准入不符食品时(不属于购销挂钩食品除外),应及时组织下架并按退市处理,对实行购销挂钩的相关食品,市场开办者还应结合自检工作要求予以定期抽检。

第四章 自检食品准入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自检食品是指进入市场销售经营但不能实施标准准入管理和检测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豆制品、水产品、干鲜果等。

  第二十一条 对自检食品主要由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利用自购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凡设备无法检测的应定期会同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抽检;凡被消费者投诉的,由市场开办者抽取样品先行自检,若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转交辖区工商所抽样检测(可使用监测车或监测箱)。经工商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实行协议退出,实行下架处理,并由市场开办者监督经营者销毁,保证不重新进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 自检食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登记制度和自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自检食品的,应在进货时填写市场自检准入查验登记票据,记载进货日期、进货品种、进货数量、供货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见附件四《市场抽查准入查验登记票据》式样),并提供给市场开办者进行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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