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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三)凡因小批量无法直接索取相关备案资料的,经营者须提供索取进货单位相关资质资料,然后由市场开办者按照查证认证情况给予备案。

  第四条 凡同时经营两种或以上标准准入食品的,按不同的食品种类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经营新增标准准入食品的,按以上原则办理;如兼有经营其他准入食品(如自检准入)的,其食品按相关准入标准办理。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标准食品的包装或标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收到各类资料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备案工作:

  (一)按户及食品种类以书面方式整理备案资料,查证相关食品资料的真伪。

  (二)建立电脑备案网页。(见附件一《标准准入食品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定期检查标准食品的销售情况,发现销售的标准食品不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及时组织下架,停止销售并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处理;发现有未经备案的标准食品上市的,所售食品必须下架,食品经营者应在限期内提供备案资料;发现有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 检测检疫食品准入规范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检测检疫食品是指:

  (一)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家禽产品。

  1.家禽孵化场和经营性批量生产的家禽饲养场已检疫的产品。

  2.家禽屠宰厂(场)已检疫的产品。

  3.市外调入已检疫的产品。

  4.批量经营已经检疫的家禽产品。

  本规范所称的家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鸵鸟、孔雀、珍珠鸡、雉鸡、火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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