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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工商局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穗工商市〔2005〕600号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工商局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方案》,结合广州市农贸(肉菜)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市场内“标准准入”、“检疫准入”、“协议准入”和“自检准入”四个方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标准食品准入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标准食品是指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加工标准的食品和获得相关认证的食品。

  (一)国家、地方、行业有强制性加工标准并获得有效产品质量合格的食品。

  (二)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即“QS”标志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

  第二条 上述标准食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资质资料备案制度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经销下列标准食品的,必须按品种向市场开办者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一)经营QS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提供QS标志及证书编号等资料;经营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使用许可及授权证明等资料;经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经营有机食品标志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资料;经营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二)凡经营尚未实施食品QS市场准入的标准食品,应向相关厂家、经销商查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企业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场开办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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