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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和农村危房改造。全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用5年时间完成旧住宅区整治。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增加限价商品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本地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地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有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

  (三)组织建设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各城市政府要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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