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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9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3]37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政策,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指与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人畜饮水、集雨工程、微机自控节水灌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汛等工程。
  第三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目标,2003年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扶持人畜饮水、集雨工程、微机自控节水灌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汛等工程。
  第四条 对当年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属市级示范项目及防汛工程的,根据市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第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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