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工作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联络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全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在2009年1月10日、3月10日之前要分别报送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在4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各市政府、省监管部门的实施方案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白毅,联系电话:0531-88592611,传真:0531-88592618,电子邮箱:baiyi@sd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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