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该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照规定程序(附件九)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六章 举报案件的公告和曝光
第四十三条 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已经生效的举报案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第四十四条 公告和曝光的举报案件必须经发布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各市对本地区曝光的举报案件在曝光的次日报省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应配合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做好举报案件公告和曝光。
第四十六条 经审批需公告的举报案件,在地方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或所辖区域的公共场所通过设立的专栏进行公告。公告可以一案公告,也可多案公告。张贴公告按《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公告》(附件十)的格式填写。
第四十七条 公告或曝光的举报案件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3个月内进行。被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后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30日内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公告。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公告期限。
第四十八条 公告或曝光的举报案件,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得公告或曝光。
公告或暴光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九条 公告或曝光要准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或曝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我省以前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一、税务违法案件来人举报受理单
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受理单
三、税务违法案件电话举报受理单
四、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台帐
五、税务违法案件交办函
六、税务违法案件催办函
七、暂存待查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台帐
八、上级交办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内容
九、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程序
十、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公告(略)
附件一:
税务违法案件来人举报受理单
年 号
被举报单位(人) | | 举报人姓名 | |
受理时间 | | 举报人单位及联系电话 | |
举报内容摘要: 举报人: 记录人: |
备注 | |
附件二: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受理单
年 号
被举报单位(人) | | 举报人姓名 | |
受理时间 | | 举报形式 | | 举报人单位及联系电话 | |
举报内容: |
办理情况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稽查管理科(处):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 接案日期: 年 月 日 查结日期: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