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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6]61号 2006年9月25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

  第三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四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方面
  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3、绿色照明项目;
  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
  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水方面
  1、钢铁、有色、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酿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水循环、中水回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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