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试点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承担本校学生技能培训和协助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本校毕业生的技能鉴定工作。争取到2010年,所有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试点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由学校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相关职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实施。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按照自愿的原则,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可按隶属关系向省、市政府申请加挂“××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牌,1所学校2块牌子,管理体制不变。学制2年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将就业上岗工作的1年试用期,视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实习期,学制满3年后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积极进行试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课程改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各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改项目小组,进行专业课程与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相衔接的教学研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内容改革专业课程结构,优化专业与职业能力相结合的教学方案。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积极开发能适应当前相关职业实际需求和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方法的地方教材和讲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
(五)探索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办法。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在同一层次内实行理论知识测试互认、互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知识测试实行一考多用,互认、互通。试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学生理论考试成绩既作为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的成绩;试点技工学校的文化和理论考试成绩经教育部门认定,作为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考试成绩。
四、试点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试点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共同研究“双证互通”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重点进行试点职业学校理论教学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和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重点进行职业学校技能实训的教学研究,指导职业学校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提高毕业生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