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2号)
现公布《德宏州对逾期未退红牌车的处理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德宏州对逾期未退红牌车的处理方案
为切实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4]170号文件和云政复[2005]27号文件精神,我州按三个阶段集中处理红牌车,第一阶段退运出境退还押金和第二阶段集中处理左向红牌车工作已结束,第三阶段为妥善处理好我州逾期未退红牌车,特制定如下处理方案。
一、原则
(一)所有逾期未退的红牌车必须在2005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退运出境;
(二)州外籍车辆管理办公室不再退还原收取的保证金;
(三)已退运出境车辆符合海关、边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后,可办理车辆临时进境使用手续,纳入海关管理后,在德宏州内使用。
二、清退办法
(一)车主到各县市交警大队(州直、潞西在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牌照、车辆行驶证、查验卡、车辆准办证、车辆审验卡、车辆押金单交还手续;
(二)各县市交警大队审核车辆后,收回上列相关牌证、手续,开具《牌、证收回登记表》,出具《收回牌证证明》;
(三)车主持《收回牌证证明》将车开至出境地海关,海关勘验车辆后,监管车辆退运出境,出具《退还出境证明》。
三、临时进境使用外籍车办理程序及条件
(一)程序
1、外籍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到进境口岸边防部门申报人员、车辆入境,边防部门在审核人员、车辆相关证件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入境查验手续;
2、外籍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持边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查验手续向进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核准后办理相应海关手续;
3、外籍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持边防管理部门的查验手续和海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境行驶手续。
(二)条件
1、所有进境机动车辆必须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申报进境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1)县及其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准其进行进境的批准文件及境外车辆相应的行驶证件;
(2)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员缅籍驾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