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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6.加大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办字〔2008〕63号)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2008年前全部安装完毕。要切实建立起设备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外,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具体工作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至2008年11月30日结束,共分动员部署和自查、集中治理和巩固、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2008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河北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搞好组织动员。组织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规范财务核算、补缴应缴税款。对没有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或虽推行但没有全部安装到位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63号文件要求,制定《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方案》,并于8月25日前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全部推广,不留死角,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到位。
  各级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认真填写《邢台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基础信息交换表》(见附件2),及时向当地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采选业户办证、登记、领购火工器材(2008年1-7月份)、用电量(2008年1-7月份)等信息,各县(市、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填写《邢台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基础信息交换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8月25日前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一步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对没有经营资格的要予以取缔;对漏征漏管户要督促其立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没有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安装;国税和地税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采选业户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税务和公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对专项治理中发生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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