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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绥化市范围内实行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说明:此表由接收到偿还债务资金后的债权人(法人或自然人)出具。

  附件4:黑龙江省行政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证明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填报)

  偿还债务单位:  市  县(市、区)乡(镇) 村委会(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按债务

用途分项)

偿还债务

金  额

其中(按债权人分项偿还债务金额)

债务发生年度

债 务

偿 还

年 度

个人

单位

1、义务教育

2、卫生计生

3、公益设施

合  计

X

X

以上由偿还债务单位填写。

以下由债权人(法人或自然人)接收到偿还债务资金后签署证明:

联系电话:

债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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