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发证的教育培训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对系统内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4.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印发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并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对拟开办但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予批准。
(十)市质监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
十九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4.对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监管,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十一)市建设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
十一、
十四、
十五条及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九、
十、
十六、
十八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对本市建设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和装饰市场、燃气经营单位、建设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对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开展综合整治。
4.研究拟订本市城乡消防建设、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5.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指导镇(街)村(居)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6.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协调、指导镇(街)村(居)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 “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
7.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9.对本市房产系统、公房、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市科技局
1.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
《消防法》第
二、
十四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三、
五、
十一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