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环保局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由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批复;
(四)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核准申报程序应采用逐级初审申报的原则进行。应由省以上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申请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省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条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