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沈发改发[2006]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
第四条 根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审批权限,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省核准(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济委员会代省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外资项目,各审核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按要求将上月项目核准文件分别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