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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制定医疗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工作程序,按程序受理医疗救助金审批工作。

  3.按规定管好、用好医疗救助资金。

  4.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标准的建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

  5.加强与卫生、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二)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与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2.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在免收挂号费、减免30%以上住院床位费的基础上,还应减免8%以上的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

  3.积极研究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按照试点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

  4.与民政部门共同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档案和病历制度。

  5.配合民政部门对试点县(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前三年医疗费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综合医疗费上涨因素,合理测算好资金需要。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1.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预算方法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比例测定;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将上级和本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要求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各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救助水平的稳定。市财政根据城区实际发生的城市医疗救助费用,扣除自治区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财政补助40%。

  3.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方式,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4.将上级补助和本级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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