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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2005年龙胜兴安全州3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程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对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

  2.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合理的最低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中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并由项目县当地财政包干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对于当地财政无力解决的或项目不能按时按质建设的,自治区将采取停止后续项目安排或对项目进行调整。

  3.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到建设部门报建,统一招投标和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

  1.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县级项目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项目完成后,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市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督查。

  3.乡镇卫生院负责分类保管相关建设文件、技术资料。验收合格后,归入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4.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汇总各项目县的项目验收报告,以市为单位向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

  (四)项目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帐,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2.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财政自行筹措解决。

  3.项目业主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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