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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2005年龙胜兴安全州3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功能设置及建筑要求

  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设置标准”、“门诊设置标准”、“住院业务用房设置标准”、“产科设置标准”、“预防保健业务用房标准”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标准,以及“建筑要求”,要按照桂卫规财〔2005〕150号文件办。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均要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县卫生局。

  2.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技术小组。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质量,市、县均要成立项目技术小组,由医疗、卫生、建设、疾控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市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⑴制定市项目《实施方案》;⑵组织专家组对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现场论证,审核项目图纸,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⑶每二个月对三个县的项目进行一次指导和督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将督查和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备案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⑷监督项目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县,协调落实配套资金;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⑴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县的项目建设;⑵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划拨资金到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⑷协调有关部门减免办理项目手续的各种费用,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免50%以上(以自治区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⑸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工程进度;⑹对本县各个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上级检查。

  3.各有关部门职责:⑴市、县发改委(局)负责下达工程建设计划,指导、协调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定期汇总上报三个县的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⑵市财政局负责将中央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在10天内(以接到自治区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拨付到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级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将转账凭证及时抄送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⑶市建规委对县建设局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县建设(规划)局在15天内(按自治区要求)办理好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⑷市卫生局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及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专家组对乡镇卫生院设计方案进行统一评审,确保其功能、设计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5)项目县卫生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去年九月份国家财政部委派的国债项目核查组核定的建设方案,组织项目的选址(新建)论证、图纸设计;组织妇幼、疾控、县医院等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对各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要经常督查,并于每月底向市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办公室汇报;督促项目业主(乡镇卫生院)设立项目资金分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自治区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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