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良好;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十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管理工作较好,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十条情形的分中心,以及业务管理工作较为突出的管理部,可推荐1-3个参加年度省“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评选。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二)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三)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四)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五)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低于1%的;
(七)未与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待省与国家联网后再作考核内容);
(八)年度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标准,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并将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时报市管委会、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本考核标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果,对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