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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单位暂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凭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证明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全免或缓缴。

  (六)当事人被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有效证明可酌情准予缓缴。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缓、减、免收劳动仲裁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从其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四、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缓、减、免缴仲裁处理费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缓、减、免收缴仲裁处理费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缴纳仲裁处理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准予减、免其应负担的仲裁费用;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用,受援方当事人缴纳仲裁处理费确有困难的,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准予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五、当事人未申请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款规定之情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的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仲裁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予支持,在工作上提供方便,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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