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劳动仲裁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2号)的规定,现就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援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向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暂时不能确定处理机关的,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当事人因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
(三)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仲裁处理费用: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市政府民政部门当年发放的低保证明可予全免。
(二)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可予全免。
(三)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酌情准予减、缓。
(四)因工致残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事人凭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酌情准予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