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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八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章 核算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机构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制会计科目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二)负债类

   2   201   非税收入

   3   203   待结算收入

   4   205   上级返还分成收入

   5   206   下级上解分成收入

   6   209   暂存款

   7   211   利息收入

   8   215   应划解上级分成收入

   9   216   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

   10   219   应缴国库收入

   11   220   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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