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5]877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行为,我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汇缴、退付和结算活动,监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结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账货币及单位等,按《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收缴、汇缴、退还和结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