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公办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渠道解决。
民办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七、排查整治的方式和措施
(一)排查方式。
本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逐项检查。
查阅档案方式主要是检查校舍建筑(含构筑物,下同)的竣工(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备。实地踏勘方式主要是检查确定校舍建筑的结构形式、主体结构安全状况和地基基础变形等。
经排查有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应立即委托经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抗震安全鉴定。为加快工作开展,对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校舍,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有关规定,由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在市建设局认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选定鉴定单位。
(二)整治措施。
1.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工程档案未向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的校舍建设项目,校舍建设单位、学校主管部门应跟踪追缴档案并落实归档。因档案损毁、丢失以至无法移交的项目,各市管学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汇总有关项目情况后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整理后报告市档案局。
2.对于经安全鉴定的校舍,由学校或学校管理部门申请,市建设局组织进行评审,并下达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
3.各公办学校或学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按现行投资途径和程序提出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加固、改扩建、拆除重建)申请,其办学规模参照《深圳市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及其本区教育“十一五”规划确定,校舍建筑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与《深圳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指引》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市政府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理、建设、审计等规定组织实施。
4.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舍产权所有者应协商落实建设部门下达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对需加固处理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校舍应立即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