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6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苏价工[2006]4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营,促进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今年各地农村综合变电量、当地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局会同省相关部门重新核定了2006年度农村低维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现下达各地执行。
各地供电公司应按省价格部门确定的附表标准乘以农村综合变以下到户总电量计提低维费,同时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中的低维费仍按每千瓦时0.127元计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各地农村供电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按各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低限标准计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为维护农村供电所人员的合法权益,请各地供电部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低限标准计提农村供电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农村低维费标准调整后,请各地价格、供电部门按新的标准尽快做好今年低维费调整工作,农林场圃各主管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按新的低维费标准落实好今年的电费结算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低维费的监管,确保低维费按规定收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