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宁公用字[2005]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我市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法与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现就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具体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下列意见:
  一、工作宗旨
  借助出租汽车升级契机,依法稳妥地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强化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消除驾驶员经济负担重、劳动无保障等从业队伍的稳定隐患,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
  二、用工方式
  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代理制。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为:企业自主招聘驾驶员,直接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务代理制用工方式为: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引进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驾驶员,实施劳务代理管理制度;驾驶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劳动合同制还是劳务代理制,企业均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并保持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一致,同步终止。
  三、合同监管
  1、企业应依据合同对所属驾驶员实行规范管理。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的文本均可自行制定,亦可使用行业制定的范本。
  2、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基本准则及要求,并明确奖惩办法、合同续订和解除等内容。其中劳动合同应经劳动部门鉴证后实施;承包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见证备案,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要附件。
  3、承包合同既要注重企业经营效益指标约定,更要注重规范服务质量约定。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特性,企业可约定必要的营运服务与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并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或行业监管要求,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或补充。
  4、为加强合同的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等部门可通过经营资质年审等举措对企业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的规范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