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低价位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住宅小区,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由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管理,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收取方式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物业服务管理模式。
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时不能落实的,所在街道(乡镇)要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临时物业服务管理。
四、突出重点,着力抓好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进一步完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公建用房,其中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市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明确上述配套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布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部门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会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未经验收合格或者物业配套用房未落实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现有住宅小区物业配套用房配建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的,市规划、房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责任主体补建或者清退。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由各区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和相关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援建、配建物管用房,市有关部门要在建设规划和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房管、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研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明确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等程序规范,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交存到位,专款专用。对部分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相应的物业保修责任,并负责处理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