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和市、区物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综合性问题。
(四)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协调指导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
(五)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物价、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社区物业的服务管理模式
社区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服务和基础性服务并举,积极推进和完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各区要结合社区建设规划,根据各类住宅小区的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情况,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
(一)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市场化的等级性物业服务管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环境整治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相应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服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组织,或者采取“楼幢管理”模式,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规模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区,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一家管理、差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