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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7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五)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的规定,延迟办理退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延迟期间视同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
  1.从初次参保时间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满3年以上的,年最高报销限额在4万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逐年增加2000元,最高增加到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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