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劳社就管办[200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放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效应,切实加强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服务管理,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现就开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富余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3、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监督情况。
三、年检程序
年检实行企业自查和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自查自检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年检申请并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状况、经营情况、免税金额);
2、04年度免税批复(国税、地税)复印件;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新安置人员或减少人员须分别填报);
5、新安置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
6、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清单;
7、本年度《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原件。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及时认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三)为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在年检审查材料的同时,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上门实地调查。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将收回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或认定证书。通知税务部门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