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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的通告
(2006年1月25日)


  为加强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跑道中点(坐标为x=3194561.49,y=392743.29)为基点,跑道南北端各为17公里,东面为8公里,西面为6公里。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向市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垃圾等物质;
  (六)饲养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八)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九)在跑道两端3公里范围内燃放烟花、焰火;
  (十)修建和设置影响机场及所属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一)其它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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