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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的通知
(青价费〔2005〕211号 2005年12月23日)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93号文件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据此,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征地管理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具体项目见附件。房地产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政策,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25日(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1999]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目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执 收 部 门

    1  

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2  

土地登记费

国土部门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建设部门

    4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部门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部门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设费

人防部门

    7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8  

特种设备检验费

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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