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闻办公室: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省军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结构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