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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4.4.2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4.4.2.1 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启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2 省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4.3 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4.4.3.1 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启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 省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并建议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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