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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需要由省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由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完成应急处理任务,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5.3 安全防护

  发生赤潮灾害后,海上应急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对相关渔场采取禁捕等措施,加强对流通环节海产品的质量监测,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的海产品,并做好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4 应急结束

  由省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6 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啸、海冰等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对因风暴潮、海啸、海冰等造成其他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海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省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

  对赤潮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和人体健康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下降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海洋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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